2007年1月18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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好美女不好钱 嫖资算作受贿
本报记者 仇健 通讯员 孙梦俏 徐峰

  本报讯  一个立志决不向钱伸手的企业负责人,却在物质与美女的诱惑下,突破了道德和法律的底线(详见本报2006年12月15日《金弹打不倒的副总被肉弹击溃》)。昨日,景宁法院以受贿罪,一审判决丽水市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温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,缓刑两年。
  法院经审理认定,2003年4月至2006年10月,包工头丁某为感谢温某在工程承包中提供帮助,并为继续得到其帮助,先后送予高档衣服7件、裤子4条、皮鞋3双,价值22100元以上;手机一部,价值3160元。
  同时,从2005年下半年开始,温某常与丁某一起在丽水、杭州、厦门、温州等地嫖娼。每次,丁某都将500元到1500元的嫖资放在温某房间的枕头底下,由其自己处理,前后达13次之多。